◆期待新版巴塞爾協定有好的開始
2006-12-25 經濟日報社論
再過一周,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 Ⅱ)就要上路了。對監理機關、銀行、企業法人、個別貸款人而言,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版巴塞爾協定,不會帶來立即、直接的影響,因而可能也不會有深刻的感受。然而,這項新制的啟動,正是銀行經營體質全面開始調整的關鍵第一步,一連串的變化將在明年逐一顯現;與此相關的關係人都不能掉以輕心,更當借力使力,讓新版巴塞爾協定協助本國銀行走出價格競爭,提升國際競爭力。
現行的巴塞爾協定最初訂於1998年,是國際風險基準資本適足性的基礎,由於計算簡單容易、比率具可比較性,是衡量銀行健全性的重要指標。不過,近十年來國際金融市場及結構變化快速,金融商品及服務創新日新月異,銀行業務已趨多元化;加以金融機構計提適足資本的標準單一,產生讓銀行追求高利差、低品質風險性資產的後遺症,於是由全球各大銀行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經過多次討論後,於2004年公布了新版巴塞爾協定;各國再依經濟發展程度及金融體系現況,自行決定日程,我國則是決定在2007年起實施。
新版巴塞爾協定的規定內容相當複雜,但其基本理念非常明確,就是落實風險管理。這樣的基本理念植基於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理審查及市場紀律等。其中,最低資本要求仍維持資本適足率8%的水準;並在既有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增列作業風險也須量化計入;且風險的計算也予以明確化,例如信用風險的計算方式,就分成標準法、基礎內部評等法及進階內部評等法。如此細分的目的,是為了讓銀行對授信風險的評估更為精確,進而讓適足資本的計提也能更為精準,銀行資金的成本及運用則能因此更有效率,不會出現過猶不及的情況。
在第二支柱監理審查方面,新版巴塞爾協定要求監理機關,須檢視銀行風險管理機制及其健全度,確保銀行計提的資本與所承受的風險相當,並於不足時採取必要措施,令銀行補足資本。但在這一支柱上,金管會將給予銀行一年緩衝期。至於市場紀律,則與公司治理的原則一致,主要是訂立公開揭露的要件及原則,強化銀行財務及業務資訊的透明度,透過市場力量促使銀行健全經營,以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
從上述的協定內容及要求可知,如果國內銀行都能依循新版巴塞爾協定的規範,將風險管理的概念注入日常客戶選擇、核貸及作業等營運流程裡,從以往只計算放款的資金成本,進而納入風險成本的考量,細算出各個部門、環節甚至到單一授信個案的風險;於是,客戶的信用風險高低得以反映於授信條件上,形成差異化定價機制。這樣一步步做下來,銀行的經營將因風險的控管得當,而得以進一步擴大彈性及面向,銀行的營運具有差異化的客觀能力,銀行的好壞就更具有識別性,這是銀行走出流血殺價競爭的契機,也是加速金融整併的關鍵時刻。
在過去,各界一直認為台灣金融體系最大的問題,是金融機構太多造成的過度競爭;可是,經過近幾年金融整併之後,大家這才發現,本國銀行競爭力無法有效提升的關鍵,並不是家數太多,而是同質性過高,極易被複製的營運模式也極易流於價格競爭,進而衝擊到獲利,金融創新的能力也因此被限縮,就這樣步入周而復始的惡性循環;即使金融機構的營運規模經由整併而壯大,也無從改變這樣的模式。因此,走向差異化經營已是本國銀行的當務之急;而當銀行的好壞具有明顯的區隔性時,經營體質低劣的銀行就會面臨整併的壓力,這才是推動金融整併的最有效力量。
可是,這樣的一個差異化過程,金融體系還是難免出現短空長多的陣痛期,也考驗監理機關的能力。例如,儘管新協定明年實施,但明年起只有少數銀行的少數金融商品採用較嚴格精緻的風險評價方式,因為近九成的銀行在資料庫建置、風險評價模型設計、風控人才培養等方面出現問題,於是絕大多數的銀行仍是採行初級方式評價風險,不只降低新協定的效益,還會讓市場上出現「秀才」與「士兵」競爭業務的情況,在監理審查未到位下,就可能影響新制的推行,故而監理機關仍須適度介入,縮短陣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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