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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風險控管
(作者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究員)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對每一個人乃至每個家庭來說,這句俗諺大概就能說明保險的重要性,也說明了保險公司在社會上的重要影響,因為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投保人可能發生的損失,故所有風險均集中於保險公司,雖然藉由大數法則的原理,可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但我們不禁要問,究竟怎樣的數量才能達風險分散呢?保險公司的經營究竟會不會因為風險控制不當而導致更危險或更劇烈的社會、經濟問題呢?

 

再者,最近這一、兩年來,時常聽到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告訴客戶,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符合監理機關RBC的要求,相當穩健,要客戶放心,但什麼是RBC?RBC比率愈高代表公司財務狀況就愈好嗎?我們試著從風險控管及RBC計算中之各項風險分析與介紹,期望身為消費者的您,可以更加了解RBC所代表的意涵。

 

保險公司風險在哪裡?

保險公司依業務性質,承受了投保人的風險,相同性質的保險如果過度集中於少數人或少數團體時,風險分散的效果則無法達到,若亦未作任何控制或處理下,僅僅只是將投保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那麼風險的程度其實並未減少。那麼,在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後,資金遂集中於各個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如何利用這些資金產生投資效益,以創造公司本身與投保人雙贏的局面,是保險公司另一項不可忽視的任務,但於此汲汲營營之時,投資風險隱然若現,投資人都知道在追求相對高投資報酬的同時,相對的高風險是必然的。因此,保險公司是無法漠視風險的存在而一味地追求投資收益,另主管機關在因應全球化的趨勢,亦需考量建構好保險業風險控管的監理,以確保社會大眾的利益。

 

既然風險的控管如此重要,如何衡量風險成為技術面必須面臨的問題,因此目前主管機關對保險業風險控管的指標依據,其中之一係採行在美國已實施多年的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簡稱RBC),RBC是保險公司反映其所承擔的風險及考量其規模下,所需之最低資本額的計算方法之一,計算的結果可供主管機關衡量保險公司在這最低資本額的要求下,推估保險公司破產的機率會降到一定比率之下,並使可能的損失得以控制在一定範圍內,而達到監理的目的。

 

為使風險的量化計算基礎更為精確,RBC計算方式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細分為下列幾類:

 

一、資產風險
保險公司在會計帳上的資產,舉凡股票、公債、公司債及不動產等各種形式之資產均是,由於市場上的不確定因素產生資產價值的浮動,若為國外資產的話,那匯率因素所產生的匯差亦會使資產價值產生變化。由於各類型資產的價值變動幅度大小的情況各有不同,且保險公司所持有的部位也規模各異,因此應依其風險屬性加以分類。

 

二、保險風險
保險公司本身的業務就是承擔投保人的風險,例如:人壽保險、醫療保險之於人壽保險公司;或火災保險、責任保險等之於產物保險公司。這些承攬的業務,是否達到風險分散的效果,所收取的保險費究竟是不是合理,如果保險費的估算低於合理數據時,則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險費將不夠支付出險的個案,保險公司如果在訂價上忽略了應考慮的重要因素,或是計算的假設與實際發生情況不同卻無法預知等原因,造成價格低估的情形,都可能造成保險公司潛在的損失。由於不同保險商品所產生之風險程度不同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必須依商品類別作不同的考量。

 

三、利率風險(資產負債配置風險)
利率的變動影響資產以及負債帳面上的價值,利率風險的產生往往是資產與負債面現金流量的配置不當所造成的,簡單來說,如:人壽保險公司以販售長期終身壽險商品為主,一張終身型保單的有效期間多超過30年以上,若提供給保戶的保證利率(預定利率)假設為2%時,那麼資產負債的配置上,我們提供等同負債部位的資產,其配置的投資工具如果在相同期間內,投資報酬率可以達到2%以上時,這樣,保險公司在利率的風險上可以減至最低。由於人壽保險業多以長期保單為主,在資產的配置上尤其需要長期獲利的投資工具,因此,厚植國內資本市場並逐步開放國外投資工具,必將有助於國內壽險業資產投資規劃,以強化資產與負債面的配合,進而減少可能面臨的損失風險。

 

四、其他風險
除上述各種風險之外的風險則歸類於本項-其他風險,比較具規模性的風險包括操作風險、系統風險等均是。例如:行政作業上的疏失造成公司的損失、或資訊系統的程式執行上的錯誤所引發全面性檔案資料流失或錯誤所產生的損失、或由於法律上爭議所引起的訴訟而造成保險公司未預期的賠償損失等。在大量資料仰賴電腦處理的資訊時代,一個不經心的錯誤動作往往造成重大的損害,這也是保險公司在資訊科技快速發展的時代,必須更加步步為營,並加強檢測系統的功能,以使所有可能發生的人為疏失減到最低。

 

經由上述各類風險的衡量,建構出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的基本架構,再考量各類風險間的相對關係組合而成的計算方式,即為一保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額,該資本額即表明了保險公司在承擔各類風險的情況下應持有最低的資本額要求,但在主管機關的監理方面,保險公司不僅承擔穩定社會的責任義務,它也是總體經濟力量主要來源之一,因此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是主管機關的重要監理原則,所以資本適足性比率=自有資本額/風險基礎資本額,必須大於200%為準,而無法達此標準之保險公司勢必面臨股東增資的壓力,亦即必須增加自有資本額以提高資本適足性比率至200%,才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規定。

 

資本適足性比率的迷思
資本適足性比率即為一般大眾所稱的RBC比率,這比率說明了保險公司資本額到底夠不夠的問題,如果比率低於200%,可能暴露的問題是自有資本額無法達到法定的規定而產生的不足,因此可能減少其抵抗風險的能力;但也可能是由於過去一年度中資產均屬較高風險的投資工具,或是販售較高風險的保險商品等情形,都會造成風險基礎資本額的增加,以致於資本適足性比率不足。

 

如此說來,保險公司資本適足性比率超過200%愈多,是不是意味著這家保險公司愈值得信賴呢?保險公司主要利潤來源是增加保險業務以及提高投資績效,比率過高代表業務或投資面是較為保守的,因此可能在業務的創新不足或是投資工具較不具獲利能力,長期來看,可能反而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是不利的。因此僅以資本適足性比率來看待保險公司的經營好壞並不是很恰當,而是應同時參考其他財務、業務指標,綜效來衡量所產生的效益。

 

我國保險監理為順應世界金融趨勢並與國際接軌,目前已自92年7月9日起實施保險業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因此保險政策面在法令逐步的放寬下,促使保險公司追求利潤的同時也必須重視風險的控制與管理,風險控管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有助保險公司了解經營上所面對的風險,進而控制風險,使保險公司不斷地對自身的經營方向作調整,達到在風險得以控制下的最大獲利,這也正是主管機關所要引導保險業者的方向,使保險業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風險控管的議題始終是保險業經營的主軸之一,目前國際間進行的Basel II協定在金融圈掀起一股討論的熱潮,而在歐盟現今也進行Solvency II的制定。由於創新技術的發展使風險量化的方法更精確、更完善,這些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以較務實的角度看待公司經營真正的風險所在,因此期許我國監理政策加快腳步對保險業風險管理提出更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