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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應從事成本效益分析
本文選自中華經濟研究院

已確定於2006年底開始實施的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稱Basel II),勢將對我國金融機構的營運與管理具有莫大的影響,並對國家經濟與金融之發展產生極大的衝擊。國家監理機關為因應此一衝擊與影響,自必須衡酌相關風險管理的效益與執行成本,訂定本國金融機構決行的時間表及相應的實施範圍。

 

自2004年6月確認公佈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後,國際金融界咸認其與之前各草案版本均較為客觀成熟。Basel II不僅強調資本適足性法規之遵循,更注重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以法規制度之修繕來提供金融機構建構資本誘因,並透過各國監理機關之審查制度及金融市場之制約力量,以達相互運用的效益,直接間接地鼓勵金融機構從管理經驗中逐步強化風險管理的水準。

 

風險管理濫觴於1988年巴塞爾監理委員會的巴塞爾協議,其目的是透過監督與管理的制度性安排,來保障銀行貸放款品質及執行程序。隨著金融市場結構的演進,風險管理不僅適用於銀行,對於其他金融機構更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影響金融市場結構的主要因素包括:(1)資本市場結構變化的壓力;(2)銀行間併購所造成的市場壓力;(3)金融法規鬆綁弱化銀行壟斷部分重要業務的能力;(4) 網路科技進步降低金融服務進入門檻的新型態競爭威脅;(5)國際化及全球化的競爭激勵本土銀行的因應。新巴塞爾協定之付諸施行,將對全球的金融機構之風險控管實務及相應之資金與成本運作均將產生重大的影響。為使國內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及風險管理能力符合國際水準,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預定跟進國際 ,屆時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風險管理之目的,在於積極地透過系統性的方法提出預警性資訊來管理風險。其主要的概念在於促使金融機構審慎選擇資產組合,並相應地針對組合資產的風險進行管理。各個金融企業體固然可藉著風險管理措施或策略的執行,而將缺乏實力管理的風險減至最低限度,但是對於風險性資產組合的選擇,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金融監理單位所訂定的風險管理規範,自不應過度限制金融從業人員承擔風險的意願或機會。就金融機構本身在組織運作而言,風險監督與管理人員應與造成各類形式風險的業務單位有所區隔,並分別隸屬於不同單位;一旦內部出現可查知的潛在損失,則可運用已建置之風險管理制度,及時地誘導相關單位揭露風險,而避免風險之隱藏或繼續滋長。故而,主張風險管理的精神在於促使金融機構正確面對風險管理的態度,以保證風險管理的品質。

 

既然風險管理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在制度與機制設計之時,即應強調機構組織乃至於管理單位各個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以發揮其綜效。當前的實務與現況,不論就政府部門或是就個別金融機構而言,似乎在風險管理體系與制度建置方面,仍然有極大的努力空間,尤其是國內金融機構的風險控管與操作,在實務層面與理論探討均有待加強,以趕上先進國家之林,並能在2006年底之前提出有效因應Basel II的準備。

 

Basel II定案內容與第三版草案主要差異,在於採內部評等法之銀行,資本計提只支應未預期損失,預期損失則以提列準備因應,且實施前須同時依新舊方法平行計算,2006年底起三年過渡期間,資本計提不得低於按舊方法計算之一定比例(依序為95%、90%、80%)。另資產證券化暴險及作業風險跨國適用議題,亦有進一步規範。

 

定案執行的Basel II,旨在強化金融機構資本資產結構,以一定資本之計提與更為透明的運算資訊與管理,促使整體金融機構在風險與報酬的穩當衡量基礎之上,進行資產、負債及經濟資本之最適化管理,以提升經營績效,從而降低金融體系的風險。經由國際清算銀行(BIS)三度諮詢的結果,金融界對Basel II普遍抱持肯定的態度,認為新協定對於資本計提的規範,可強化金融機構的風險敏感度,再加以三個支柱之相互運用,有助於健全金融體系並增進金融穩定。然而,相關的國內外研究與評論,也認為Basel II可能對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產生一定程度影響,包括:

 

  • 由於資本計提方法與信用評等相連結,有可能會加重景氣循環之波動幅度;
  • 由於資本計提將較以往更接近實際的風險,有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對於信用供給種類及組合的重組,適用較低風險權數的信貸業務,可能因而增加;
  • 由於因應的模仿效果,金融機構可能忽略本身體質與特性而採用近似之風險模型技術,因此而不利於金融體系的異質性與穩定性的發展。

 

為避免加重景氣循環,各國可依國情之不同依據Basel II所修訂之內容,衡酌緩和企業曝險的風險權數曲線、促使金融機構採行壓力測試並接受監理機關之監督、要求持有額外資本緩衝以因應景氣衰退,以減緩Basel II規範對總體景氣循環之衝擊。雖然較為先進的金融機構可能會自行選擇在景氣循環中相對穩定之評等系統,且可透過內部評等模式適度採用「風險與報酬」工具,促進較為精確地訂價放款及信用分配,以符合銀行管理政策及經營策略,但仍須由金融監理機關透過驗證相關機構的內部評等系統的穩健性,促使金融體系在風險敏感度範圍內,達到金融穩定的目標。我國當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與銀行公會聯合成立Basel II共同研究小組,並與主管機關、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包含中央銀行等多家銀行參與適用性及法規增修之相關研究,應亟針對實施Basel II的衝擊與影響,進行有效的評估分析,以提供我金融機構因應之準則及修法之依據。

 

跨世紀的國際清算銀行(BIS)新規範,以及未來國際銀行之間的競爭,是我國銀行必需思考因應的新局面,也必需因應如下的競爭效應:

 

w 大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恆大,並具有異業整合的綜效:大型金融機構因具有獨力開發自有管理模型的財力,故能享有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和範疇經濟(economies of scope)之雙重效益。

 

w 強者併弱以擴張市場版圖:在競爭汰選的經濟法則之下,注意本身業績效率及風險的金融機構,將以併購的方式持續提升其競爭力,進而擴充版圖。長期而言,金融機構間迫於利潤壓縮而進入併購競爭的趨勢難以避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也不能例外。

 

w 特色型金融機構可異軍突起:掌握特色的金融機構或可突破規模或範疇之障礙,而發揮小而美、美而強的區隔性或特定型的市場效益,並可因服務於高邊際收益的業務而掌握一定的競爭優勢。

 

從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演進態勢來看,可說掌握了某種程度的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效益。但由於現代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早已隨著經濟環境與金融市場之變遷日新月異。舊時的傳統盈餘及成本觀念,也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波濤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流行趨勢而推陳出新,風險控管及風險調整後資本報酬率的概念,一躍成為金融管理的主流。加以促進競爭的法規鬆綁,於因應競爭的金融業務多元化,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管理的相關法則,成為大型銀行或控股公司的規臬。金融機構管理發展的趨勢,意味新時代的管理必然朝向風險與業務、盈餘、資訊化、自動化,以及管理層級互動化的方向邁進。

 

現代銀行業務朝向多元化與國際化的方向突飛猛進,而金融商品也隨著資本市場結構改變與擴張而日趨複雜,要在競爭日益白熱化的市場中取勝,必需讓管理者明瞭所需採用的先進管理工具以及相關的成本效益,才是進入良性發展階段的因應之道。因此,在當前金融環境下,國內金融監理單位與金融機構應妥善進行規劃以因應該新巴塞爾協定的相關措施,確保法規遵循,並進而加強、落實風險管理,以提昇金融體系的競爭能力,實為攸關我國金融機構能否確實進行現代化的關鍵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