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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搜兔離我們愈來愈近,銀行家準備抓兔子了嗎?

 

銀行界的大老闆們,最近總是把「巴搜兔」(Basel II)這個詞掛在嘴邊,最快在2006年,台灣的銀行界都得乖乖聽「巴搜兔」的話,若有不從,就要倒大楣了。

 

「巴搜兔」是指「第2代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英文唸做「Basel TWO」,相對於目前所有金融體系正在適用的Basel I,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於金融界的風險控管更趨嚴格,要做到符合Basel II規範,對於本國銀行來說是一大挑戰。

 

不管Basel I或Basel II,由國際清算銀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所制定的各階段資本協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規範銀行「做何種生意、做多少生意,就要準備多少資本」,也就是所謂的「資本適足率」(Risk-Based Capital Adequate Ratio;RBC)概念。


目前包括我國在內,各國法律規定銀行資本適足率必須達到8%以上,最粗略地說,就是放款100元,至少要準備8塊錢自有資本,也就是銀行放款做得愈大,自有資本必須準備更多。

 

又因為各國金融往來頻繁,光靠某一國獨善其身不足以安定整個金融環境,所以國際清算銀行制定的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一旦定案,就會在各國間強制執行;全新的Basel II資本協定,已確認在2006年執行,若以內部評估法(IRB)計算資本適足率的銀行,適用期得延後至2007年。

 

「本國銀行至少有一半對Basel II不聞不問,另外一半有心經營國際市場的銀行也只是觀望,真正有能力透過IRB法評估資本適足率的,大概只有2家」,1位不願具名的金融官員憂心地說。

 

銀行導入Basel II究竟有什麼困難,會讓資深金融官員憂心不已?這就必須比較歷次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演進。

放款、投資股票等都屬於銀行「風險性資產」,這些資產都是有可能發生損失的,但最早的資本適足率僅「齊頭式」規定自有資本必須佔資產規模的5%以上,不管放款給國家或一般企業,一律以5%作為自有資本比率。

 

直到1988年,才加入「信用風險」考量,也就是針對不同信用程度之放款對象給予不同程度之加權;換句話,高風險放款,要求較高自有資本,這就是所謂的第1代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且規定自有資本佔風險性資產比率(資本適足率)必須達8%以上。


但歷經1995年霸菱銀行事件等因金融商品價格波動造成之銀行經營危機後,國際清算銀行在1996年起,又將過去忽略的「市場風險」加入修正版Basel I,也就是目前所實施的銀行風險管理準則。

 

從早期齊頭式自有資本比率,到修正版Basel I,可發現國際間對銀行自有資本要求愈來愈嚴,即將在2006年實施的Basel II,更將「作業風險」納入計算公式之內,主要是對於銀行內部人為或機器失誤,或官司打輸所造成之風險,也要求計提自有資本。

 

很明顯的,Basel II的實施,理論上將迫使銀行資本適足率降低,換句話說,必須計提更多自有資本,相對地,如果不能增加自有資本比率,則業務經營就會受到侷限。

 

但並非每家銀行都會因為導入Basel II而面臨資本適足率降低,由於Basel II規定的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有標準法(SA)或內部評估法(IRB)。標準法計算方式相對嚴格,最主要的區別是備抵呆帳準備不能算作自有資本;IRB法雖然有機會獲得較佳之資本適足率估算結果,但銀行卻必須建立一套非常精密的風險性資產評估系統,此系統不僅要靠精密龐大的電腦硬體,更需要靠長期累積的歷史曝險資料。

 

IRB法簡單地說就是銀行對於各類放款、逾期放款、保證、債權、作業風險等,以精密的計算,換算成合理的自有資本計提比例,IRB法的導入,不僅可使銀行的資本適足率估算較為合理,同時代表銀行的公司治理上軌道。

從歷史來看,先進國家銀行體系每隔幾年就會爆發一次金融風暴,接著就必須透過動用預算,成立「金融重建基金」(RTC),且因國際間的連動關係,某一國爆發金融風暴,會造成金融往來國家之銀行被牽連,國際清算銀行推出Basle II,目的就在強化銀行公司治理,同時要求各國監理單位必須具備足夠之監理能力與政策工具,進而使潛在之金融風暴消弭於無形。